QQ客服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  在线客服
Add:厦门鼓浪屿鹿礁路8号
Tel:86-592-2076667
Fax:86-592-2069797

Mail:qinshenghotel@163.com
酒店动态
 
文章正文
鼓浪屿"垃圾不落地"执法力度加大 设不文明行为曝光台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5-11-02 10:34:26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为了让“垃圾不落地”这一做法进入长效状态,思明区动真格,针对违反“垃圾不落地”做法的商家和市民开出了首批罚单。

       连日来,针对垃圾落地行为,思明区鼓浪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现场处罚3起,向违法相对人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7起,针对未落实责任区要求的商家立案5起。

  根据相关法律,对于随地扔废弃物的行为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,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。如果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未落实好责任要求的,根据其影响面积,可处500元-2000元的罚款。

  思明区特别提醒广大商家、市民和游客,推行垃圾分类、实现垃圾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是鼓浪屿整治提升和申遗工作的重点,也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。大家要从身边小事做起、从日常点滴做起,做到“垃圾不落地”、践行“垃圾分类”,共同营造天更蓝、海更洁、岛更美的优美环境。

  被罚商家认可“垃圾不落地”执法

  几天前的一个晚上,思明区鼓浪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队员们正在进行夜间巡逻。晚上9时许,就在执法队员途经海坛路14号一家工艺品店的时候,一名店员从店里拿出垃圾桶,随手将垃圾倒在了店门口。执法队员当即拍照取证,现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,并对店员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
  昨日,当记者再次来到这家工艺品店的时候,记者看到店门口的地面干净整洁,店里摆放着两个垃圾桶,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。

  “上次的处罚,对我们是个提醒。现在我们店里所有店员都能做到‘垃圾不落地’,看到游客乱丢垃圾的行为,店员也会主动去清理。”店主林小玲在海坛路开店4年多,她告诉记者,以前都习惯了把垃圾放在店门口,等保洁人员来清理,现在每天大家一听到铃声,就知道要去倒垃圾了,不会再把垃圾随意倒在店门口了。

  林小玲说,“垃圾不落地”实施以前,大家把垃圾都放在店门口的时候,路过的时候都能闻到难闻的气味,现在扔垃圾的方式改变了,整条海坛路也变干净了,“习惯养成就好了,作为商家,我们很支持,希望我们的鼓浪屿可以变得更加干净、美丽。”

  垃圾落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

  人流涌动的龙头路取消了垃圾桶,再也看不到垃圾遍地的现象;游人穿梭的街心公园比原来更加干净有序;居民们开始在家中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……自9月13日,鼓浪屿全面推行“垃圾不落地”及垃圾分类工作以来,从居民到商家,从老人到小孩,垃圾分类的理念逐步被鼓浪屿人所熟知、垃圾分类意识不断增强。

  不过,在鼓浪屿上,仍有一部分商家、市民和游客未能做到“垃圾不落地”。就在记者跟随执法大队队员执法的同时,在龙头路附近的一家馅饼店门前,看到了随意丢弃的纸盒、饼干屑等垃圾。

  “这是你们丢的吗?”执法队员问门口的店员,该店员一脸茫然。这时候,店长走了出来,不以为然地说垃圾是他们产生的。在执法队员严肃教育并表示将采取罚款的处罚后,该店长才赶紧叫店员出来清理。

  这种情况在鼓浪屿并不少见。执法队员告诉记者,由于长期养成的习惯,“垃圾不落地”执行起来确实不易,有些人口头答应了,但回过头还是随意丢弃垃圾,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游客,执法起来也存在相当的难度,扔垃圾是一瞬间的行为,无论是取证还是处罚起来都比较难。

  下一阶段,鼓浪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还会加大对鼓浪屿“垃圾不落地”的巡查,同时加大处罚的力度,如果发现再有商家、市民和游客乱倒垃圾,发现一起处罚一起,绝不留情。

  设立曝光台公示不文明行为

  目前,思明区正在整合协同管理联合执法大队、市容巡查员的力量,在入户入店宣传的同时,督促提醒店家自觉做好垃圾分类,按时出门倒垃圾,在已撤销的垃圾投放点上实施“定点式”督导。同时,思明区还把“垃圾分类”工作与落实“门前三包”相结合、同检查,对落实好的给予奖励,对落实不好的予以处罚。

  对全岛实行“垃圾不落地”、垃圾分类的做法,鼓浪屿龙文餐厅经理曾伟超十分支持。曾伟超说,就像遵守交通规则一样,要让“垃圾不落地”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,还得靠相关部门下力气,对那些不文明的行为进行处罚。

  接下来,思明区还将对不文明或没有做好垃圾分类的商家进行曝光。比如,在龙头路示范街及周边路段设置不文明行为曝光台,每月收集汇总上报,由鼓浪屿商家联盟对垃圾落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,公布违法当事人黑名单。

 

 

【琴笙酒店采编自厦门日报】

脚注信息
版权所有 Copyright(C)2010-2023 厦门琴笙酒店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闽ICP备12006554号-1